(2014)殷执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安阳市新城信用社与吴书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新城信用社支行,吴书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殷执字第264-1号申请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新城信用社支行被执行人:吴书芹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新城信用社支行申请执行吴书芹、朱彦国、王李明、王书明、吴来福、朱万福、崔玉付、李真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飞龙公证处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的(2012)安飞证经字第5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新城信用社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书芹、朱彦国、王李明、王书明、吴来福、朱万福、崔玉付、李真艳在银行存款4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刘家梁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敬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