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桥民初字第0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倪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倪凯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桥民初字第0382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负责人唐继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丹,该公司职员。被告倪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被告倪凯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展飞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