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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中刑执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段举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举行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商中刑执字第00312号罪犯段举行,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礼泉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礼泉县。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礼泉县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一月八日作出(2008)礼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举行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交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7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意见书提出,罪犯段举行自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积极,“三课”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段举行在服刑改造中,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积极投入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动中服从分配,能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化技术和法律知识教育学习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并获得“2011、2012、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称号。考核中,获得积极25个。本院认为,罪犯段举行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举行所剩余刑一次减完(自本裁定宣判之日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高奇审判员  姜淑成审判员  卢洛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