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7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进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759号)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进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759号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先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彭进中,男,39岁,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进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文斗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