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阳法执恢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秀清等其他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复核:核稿:拟稿: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阳法执恢字第119号济阳县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王秀清、张恒勇、张恒强、张德忠、张恒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济阳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9)济阳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传曾审判员 索同传审判员 刘钟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社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