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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洪顺奕诉湖北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09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顺奕,湖北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309号申请执行人洪顺奕,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赤壁湖路66号。法定代表人苏传明,该公司董事长。洪顺奕诉湖北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6月27号作出的(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洪顺奕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本院在诉讼中轮候查封保全了被执行人湖北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赤壁湖路66号部分土地使用权,该土地暂无法处置变现,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2014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洪顺奕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湖北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刚审判员  曾文亮审判员  李全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