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执行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平市农村信用社和卢木河、曾绍斌、吕清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木河,曾绍斌,吕清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漳执行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张能龙,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志虎,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工,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卢木河,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曾绍斌,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吕清锋,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族,教师,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卢木河、曾绍斌、吕清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2013)漳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曾绍斌已按协议分额履行,本院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吕清锋在漳平市教师进修学校附属小学的工资收入,还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卢木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卢木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卢木河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3)漳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隆 武审判员 陈 利 江审判员 张 加 桂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丽琼(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