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64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夏瑜与重庆文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瑜,重庆文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6470号原告夏瑜,女,1991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文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中路115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邱志彦,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瑜与被告重庆文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瑜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瑜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夏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俊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