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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重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运田、原告陕西科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福泰特好家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西安福泰实业总公司、被告西安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丛培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运田,陕西科圣实业有限公司,西安福泰特好家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福泰实业总公司,西安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丛培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重字第00007号原告陈运田,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陕西科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280号。法定代表人陈运田,董事长。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建党,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福泰特好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280号。法定代表人丛培沪,执行董事。被告西安福泰实业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一路7号。法定代表人胡骏,总经理。被告西安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一路7号。法定代理人王晓民,经理。被告丛培沪,男,195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建新,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运田、原告陕西科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福泰特好家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西安福泰实业总公司、被告西安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丛培沪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运田、原告陕西科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运田、原告陕西科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0元减半收取5550元由原告陈运田承担。审 判 长  王 玮审 判 员  黎晓琦人民陪审员  张国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