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执字第28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同进钢铁有限公司、肖芳老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肖芳老,刘善英,肖木斌,白素琳,雷建红,上海同进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字第28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王建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博、张莹,上海市世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芳老,男,196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刘善英,女,196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肖木斌,男,1989年5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白素琳,女,1991年3月3日,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通济南门村下水**弄*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被执行人雷建红,女,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上海同进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砖桥贸易城四区。法定代表人肖芳老,负责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申请执行人肖芳老、刘善英、肖木斌、白素琳、雷建红、上海同进钢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沪黄证执行字第11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依据该执行证书,于2014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肖芳老、刘善英、肖木斌、白素琳、雷建红、上海同进钢铁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276万元,利息25,760元、罚息58.69元(截至2014年1月23日为止),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并承担公证费5,520元,律师费103,575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上述被执行人均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分别至上述被执行人住处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砖路XXX号XXX幢XXX室、XXX室实地执行,但均未找到上述被执行人。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社保、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除被执行人肖芳老、刘善英、肖木斌名下有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XXX号1-2层房屋一套(本案申请执行人系抵押权人)以外,上述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本院拟对被执行人肖芳老、刘善英、肖木斌名下的房产予以评估、拍卖,现正在评估过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肖芳老、刘善英、肖木斌、白素琳、雷建红、上海同进钢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