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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观诉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何尔珠与安徽天晟久久投资有限公司、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尔珠,安徽天晟久久投资有限公司,叶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观诉保字第00165号原告:何尔珠,男,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安徽天晟久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叶祥,男,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何尔珠诉安徽天晟久久投资有限公司、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何尔珠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天晟久久投资有限公司、叶祥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何尔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安徽天晟久久投资有限公司、叶祥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凡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