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庆执民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晓娟与江水法、周英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娟,江水法,周英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庆执民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娟。被执行人江水法。被执行人周英姿。本院在执行(2013)丽庆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张晓娟与江水法、周英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江水法、周英姿的银行账户、房产、国土、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庆元县松源新居19幢一单元xxxx室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一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江水法、周英姿的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另案扣留,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江水法、周英姿尚欠申请执行人张晓娟借款30000元及利息一时无法执结。本院认为,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丽庆执民字第20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长松执行员 叶志超执行员 毛根长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瑞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