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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廊民一终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民一终字第7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丽,河北王洪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3)三民初字第4161号民事判决。张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4年7月18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宗发审 判 员  柴秋芬代理审判员  刘远鸥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