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曹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刑初字第49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某于2012年6月向中国光大银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开卡后开始使用。2012年12月4日起超过规定期限不还款。至案发之日,被告人曹某某共透支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本息合计总额为人民币29031.34元,其中本金人民币22191.09元,利息为人民币2887.98元,其他费用人民币3952.27元。发卡银行于2013年1月开始向被告人曹某某催收透支款项,曹某某始终未归还透支款项。造成直至案发之时,上述透支的本息仍未归还被害单位。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于2013年7月24日将所欠款项返还银行。被告人曹某某于2014年6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曹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某于2012年6月向中国光大银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开卡后开始使用。2012年11月7日最后一次还款4050元后再未还款。至2012年12月透支本金人民币22191.09元,发卡银行自2013年1月起对曹某某多次催收欠款,曹某某在银行对其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2013年7月23日发卡银行到公安机关报案。曹某某于2013年7月24日将银行欠款全部还清。公安机关于2014年6月24日将曹某某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她于2012年6月申办光大银行信用卡,透支额度2万元,卡号忘了,开卡后开始使用。在ATM机上透支16000多元现金,刷卡在超市和商场购过物,这张卡到目前为止欠29000多元。2013年春节之前,手机丢了,卡因为是临时账户没有补办。2013年11月7日还了一次4050元,在后来就没有还过款。她换完手机卡再未通知银行,但是银行往她奶奶家座机和她母亲的手机打过电话催收款,他们都转告她了。因为没有稳定的工作,手里没钱就没还银行。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曹某某于2012年6月申办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为×××,开卡后开始使用。至2012年12元开始拖欠至今2013年7月透支本金人民币22191.09元,利息2887.98元、其他费用人民币3952.27元,合计人民币29031.34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不还款。3、信用卡申请材料:被告人曹某某于2012年6月向光大银行提交了申办信用卡申请。4、信用卡使用记录:卡号为×××的信用卡,2012年11月7日最后一次还款4050元后再未还款。5、银行催收记录:银行自2013年1月起对曹某某多次催收欠款。6、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结清证明:被告人曹某某于2013年7月24日结清欠款。7、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8、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光大银行于2013年7月23日报案,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4日将被告人曹某某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使用信用卡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属于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初次犯罪、认罪、悔罪,已归还全部欠款本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刘艳华人民陪审员 张京京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