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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耿民初字第05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姜长风与刘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长风,刘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沭耿民初字第0538号原告姜长风,居民。被告刘闯,居民。原告姜长风诉被告刘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廖胜维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姜长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长风诉称:2012年11月17日、2013年12月19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被告至今未还款。现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闯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7日、2013年2月19日,被告刘闯分别向原告姜长风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张,载明:“借条,今借到姜长风人民币壹元整(10000元),借款人刘闯,2012年11月17日”、“借条,今借到姜长风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借款人刘闯,2013年2月19日”。原告索款未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借货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有原告陈述、借据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姜长风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归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刘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0)。代理审判员  廖胜维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光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