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执民字第27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洪冬莲与黄忠民、张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冬莲,黄忠民,张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2762号申请执行人洪冬莲。委托代理人:郎康、方力维,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忠民。被执行人张惠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冬莲与被执行人黄忠民、张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义执民字第276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郑健敏执 行 员 虞啸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倪丹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