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吴织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庞翠勤与张庆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翠勤,张庆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吴织商初字第302号原告:庞翠勤。委托代理人:郑利锋。被告:张庆恒。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翠勤与被告张庆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庞翠勤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庞翠勤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凯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