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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吴织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庞翠勤与张庆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翠勤,张庆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吴织商初字第302号原告:庞翠勤。委托代理人:郑利锋。被告:张庆恒。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翠勤与被告张庆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庞翠勤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庞翠勤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凯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