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36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秦猛与重庆广播电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重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36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广播电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218号佰富酒店5、6层。法定代表人:刘光全,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猛。原审被告:重庆重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九龙坡区科园三路68号4-1。法定代表人:涂玉华,总经理。原审被告:重庆重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空港工业空港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正,总经理。上诉人重庆广播电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秦猛、原审被告重庆重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重庆重视传媒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九法民管异初字第00134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广播电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广播电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广播电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及本案的侵权地均不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秦猛是以重庆广播电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重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重庆重视传媒有限公司相继非法扣押其汽车为由,要求重庆广播电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重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重庆重视传媒有限公司返还其所有的奥迪汽车及车上物品并赔偿汽车贬值、修复费用100000元起诉。故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秦猛选择向重庆重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广播电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代理审判员 潘小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