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547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原告胡仁彬诉被告杨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仁彬,杨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5476号原告胡仁彬,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兵,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仁彬诉被告杨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仁彬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仁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仁彬负担。审判员 寿华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雄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