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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28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与高晓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高晓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2878号原告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景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特别授权委托),男。被告高晓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晓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 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忠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