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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中中法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艺萍与被告刘文丽、朱泽栋、河北厚兴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艺萍,刘文丽,朱泽栋,河北厚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中中法民初字第29号原告孙艺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贺清杰、朱培良,山西良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丽,女,汉族。被告朱泽栋,男,汉族。被告河北厚兴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定兴县新1**国道西侧朝阳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孙艺萍与被告刘文丽、朱泽栋、河北厚兴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艺萍于二0一四年七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文丽、朱泽栋、河北厚兴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孙艺萍向本院提供该所有的位于榆次区土地{面积为1965.53平方米}、位于锦纶南路(幼儿园)房产(面积为1849.90平方米)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艺萍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文丽、朱泽栋、河北厚兴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担保财产即位于榆次区土地{面积为1965.53平方米}、位于锦纶南路(幼儿园)房产(面积为1849.90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青审判员 康建军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友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