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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贾少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普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普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少民初字第22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方振。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普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普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马丽萍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