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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开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赵明彪与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彪,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开民初字第375号原告赵明彪。被告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104国道南。法定代表人宋浙江。原告赵明彪与被告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170万元整。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整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建斌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马 珂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宝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