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大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周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周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英二0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运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