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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范金辉与被告都业新、都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金辉,都业新,都吉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范金辉与被告���业新、都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乾民初字第1610号原告范金辉,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都业新,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都吉峰,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金辉与被告都业新、都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金辉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150元,退回原告1150元。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