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范金辉与被告都业新、都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金辉,都业新,都吉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范金辉与被告���业新、都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乾民初字第1610号原告范金辉,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都业新,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都吉峰,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金辉与被告都业新、都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金辉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150元,退回原告1150元。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