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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37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马春利与锦界镇枣稍沟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利,锦界镇枣稍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3745号原告马春利,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锦界镇锦界工业园区。身份证号码:612727196602220838。被告锦界镇枣稍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神木县锦界镇枣稍沟村。负责人:刘支平,系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利诉被告锦界镇枣稍沟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锦界镇枣稍沟村村民委员会准备决定庭外和解,原告马春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锦界镇枣稍沟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春利撤回对被告锦界镇枣稍沟村村民委员会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予以���收。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