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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申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张丽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丽军,东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申字第12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丽军,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艾米宝贝双语艺术幼儿园园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云,女,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再审申请人张丽军因与被申请人东云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丽军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张丽军合法诉讼权利。法院只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才能按撤诉处理,张丽军患重病住院属于”正当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张丽军拖欠了东云10万元租金与事实不符。一审判决将张丽军向东云先是借款、后转化为续租定金的20万元中的10万元认定为”张丽军应向东云交纳的租金”,缺乏依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项的规定,我提起申诉请求再审。本院认为:二审诉讼中,张丽军经多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二审法院按张丽军撤回上诉处理并无不当。根据鉴定结论及租赁合同的约定、当事人的陈述等,一审法院认定东云收取的其中10万元为张丽军交纳的租金,并无不妥。综上,张丽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丽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苏 伟代理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殷海通袁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