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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岩刑执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郑动员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动员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1069号罪犯郑动员,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动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郑动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1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郑动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动员在服刑考核期间,于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以香烟变相赌博被扣三分,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与他犯打架被扣三分,后经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一年四月至二○一四年四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七点六分,二○一一年、二〇一二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郑动员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动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六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大标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