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执民字第3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成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健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成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张健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3293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成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中北路161号。法定代表人:何小燕,系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健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成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健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义执民字第329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郑健敏执 行 员 虞啸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倪丹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