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36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红与袁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红,袁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3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瑜。上诉人张红与被上诉人袁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158号民事裁定,驳回张红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蒋江平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张红上诉称,本案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由,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租赁合同的履行地在重庆市南岸区,因此,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系双方为不动产租赁纠纷所提起的诉讼,诉讼标的额仅21000元,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情形。故张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艺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