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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三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钟伟强诉钟秀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伟强,钟秀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三民初字第183号原告:钟伟强,男,汉族,1971年生,住伊川县城关镇。被告:钟秀娥,女,汉族,1963年生,住伊川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伟强诉被告钟秀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伟强于2014年7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秀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伟强撤回对被告钟秀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钟伟强负担。审判员  胡西旺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