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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上海双钱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进通贸易有限公司、倪进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双钱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进通贸易有限公司,倪进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418号原告上海双钱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万友。委托代理人蔡红萍。被告上海进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进根。被告倪进根。原告上海双钱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钱公司)与被告上海进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通公司)、被告倪进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双钱公司委托代理人蔡红萍,被告倪进根(暨进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双钱公司诉称,被告进通公司系被告倪进根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与被告进通公司之间存在轮胎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向被告进通公司发送各种规格轮胎,被告进通公司支付部分货款。截止目前,被告进通公司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240,599.2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进通公司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进通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7,240,599.28元,被告倪进根对被告进通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要求判令被告进通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5,804,162.86元,被告倪进根对被告进通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进通公司、被告倪进根共同辩称,原告与被告进通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倪进根对被告进通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是对于原告诉请的金额需双方核对帐目后才能确认。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与被告进通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关系,被告进通公司负责销售原告提供的轮胎。2014年1月1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上海双钱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购销协议书》(以下简称《购销协议书》),确定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被告进通公司尚欠原告货款5,352,391.31元,并约定协议项下被告进通公司未按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造成违约责任情况的,均由被告倪进根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4年6月18日,原、被告双方对应收帐款及相关返利(折扣)进行对帐,被告进通公司、被告倪进根确认截止2014年6月18日,被告进通公司尚欠原告货款5,804,162.86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购销协议书》、对帐单、应收帐款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双钱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进通贸易有限公司对帐情况》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当事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销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核帐,被告进通公司、被告倪进根确认被告进通公司尚欠原告货款5,804,162.86元。故原告向被告进通公司主张支付拖欠货款,并要求被告倪进根对被告进通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两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进通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双钱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04,162.86元;二、被告倪进根应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上海进通贸易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429.14元,由被告上海进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倪进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栋审 判 员  竺伟康人民陪审员  张允惕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