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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中刑执字第010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樊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渭中刑执字第01086号罪犯樊波,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渭南监狱服刑。2008年12月17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咸刑初字第001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樊波犯贩卖毒品、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24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渭南监狱于2014年7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渭南监狱提出提出罪犯樊波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劳改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获26个积极,并获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26个积极,并获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樊波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樊波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4日至2028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