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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3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王平与撖成勇、高奋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撖成勇,高奋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3036号原告王平,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撖成勇,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高奋贤,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籍贯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与被告撖成勇、高奋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撖成勇、高奋贤的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平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其撤回撤诉的申请应予许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对被告撖成勇、高奋贤的起诉。诉讼费15960元,依法免交。审 判 长  尚明朗审 判 员  康维婷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