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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杨启军诉徐州冠诚铝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启军,徐州冠诚铝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杨启军。被执行人徐州冠诚铝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27号。法定代表人郝鹏,该公司负责人。杨启军诉徐州冠诚铝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徐州冠诚铝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杨启军租金618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475元、公告费2075元。因徐州冠诚铝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杨启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州冠诚铝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未查询到徐州冠诚铝业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且未查询到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和机动车辆。本院认为,执行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徐州冠诚铝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开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田 源执行员 韩 军执行员 华文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