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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孙正平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正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集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正平,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2月1日被集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11月20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集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德玉,吉林清原律师事务所律师。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正平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管清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正平及其辩护人李德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4日,被告人孙正平在为常某某办理出租车营运手续过程中,取得常某某的信任,并以“只有二人签订虚假买卖协议才能办理”为由,与常某某签订了虚假的车辆买卖协议,在骗得常某某的《道路运输证》后,于2013年5月31日将该《道路运输证》转卖给集安市人孙某某,骗得人民币6.5万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害人常某某陈述,证人孙某甲、孙某某、张某某、常某甲、王某某、韩某某、刘某某、段某某、王某甲证言,物证道路运输证、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车辆买卖协议、买卖车协议及收条、集安市运输管理所证明、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申请表、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交通行政许可送达回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电话录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正平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正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与常某某之间是正常的买卖关系,不是诈骗。无证据提供。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人孙正平与常某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支付了价款。被告人孙正平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没有实施欺诈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常某某系个体出租车司机,自有一辆吉E741**号福莱尔牌出租车。2013年4月28日,车辆达到报废期限,常某某欲购买一辆新车,继续使用原有的出租车营运手续。常某某找到其姐夫孙某甲帮忙办理,孙某甲遂找到其兄被告人孙正平帮忙为被害人常某某办理。被告人孙正平在办理出租车营运手续过程中,取得了被害人常某某的信任,并以“只有签订虚假的买卖协议才能办理”为由,于2013年5月24日,与常某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车辆买卖协议,并骗取了常某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同年5月31日,被告人孙正平将常某某的出租车营运手续以6.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集安市居民孙某某。上述查明的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常某某陈述,我是开出租车的。2013年4月28日,我的福莱尔出租车(车牌号是吉E741**)到了报废期,我想保留出租车营运手续再买辆新车。因为我正常办手续办不出来,所以我找到我姐夫孙某甲看看能不能办这事儿。孙某甲又找到他二哥孙正平办这事儿。孙正平办了几天后和孙某甲说这事儿不太好办,得出个卖出租车的假协议。然后孙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了这事。我就去找孙正平说:“做这假协议有没有事?”孙正平说:“没事,都自己家人,二哥不能熊你。”2月20几号,我和孙正平到了索菲亚照相馆,写了一份买卖出租车的协议书,签完协议,孙正平就把假协议书拿走了。5月30日,孙正平打电话叫我到政务大厅去签字,我到了后,看到孙正平和另外一个我不认识的男的在政务大厅。孙正平告诉我什么都别问,叫我签完字就走。我按着孙正平的意思签完字走了。6月3日,孙正平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政务大厅去签字,还是让我什么都别问。这次孙正平不在,就上次签字时和孙正平在一起的那个男的在场,我签完字后和这个男的又到了运管所,这个男的拿了点东西,我们俩又回到政务大厅。那个男的把手续都办完了,说要请我吃饭顺便签个协议,我当时没听明白,就问这个男的签什么协议?这个男的说孙正平把出租车营运手续卖给他了。这个男的开车拉我到了老看守所边上的出租车公司,说要跟我签份证明我把营运手续卖给他的协议,并告诉我说孙正平把营运手续卖给他了。我一听就给我姐夫孙某甲打电话,问孙正平怎么把我出租车营运手续私自给卖了。孙某甲知道后马上到了出租车公司。这个男的告诉我们说,在5月31日他花了六万五千元从孙正平手中买了我这辆出租车的营运手续。知道情况后,我就和这个男的说这协议我签不了,说完后我就和我姐夫走了。离开出租车公司后我就给孙正平打电话,但是孙正平手机处于关机状态。6月5日我接到了孙正平的电话,说等他回来解决这件事儿。6月7日,孙正平回来找到了我,说六万五千块钱他给花了,这件事是他办的不对,他会以九万块钱作为补偿,不过他现在拿不出九万需要打个欠条。我说我不要钱,只要我的营运手续。孙正平说既然这样就让我爱怎么办就怎么办吧。6月7日到6月12日,我和孙某甲多次去找孙正平想要回营运手续,孙正平没有同意,今天就来报案了。2、证人孙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4月28号,我小舅子常某某找我问能不能帮忙办出租车营运手续,我说找人问问。我找到我二哥孙正平,孙正平说他能办。过了几天孙正平给我打电话说这手续不好办,得做一个把出租车卖给他的假协议,让我告诉常某某和他一起去签一份卖车的假协议。然后我打电话告诉了常某某签署假协议的事,常某某说:“好,我马上给孙正平打电话”。我告诉常某某要打协议的话去索菲亚照相馆就行。6月3日,常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孙正平把他出租车营运手续给卖了。我问常某某在哪?他说在老看守所边上的出租车公司。我到了出租车公司,看见了常某某和买出租车营运手续的买主。我就问买主是什么时候从孙正平手中买的手续。买主告诉我说是在今年5月31日以65000元钱从孙正平手中买的。常某某跟我说买主要和他签署转让营运手续协议。我和常某某说不签,和常某某就走了。从6月7日至6月12日期间,我和常某某找过孙正平让他把营运手续弄回来。3、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30日上午,孙正平拿了一份出租车营运手续到我办公室找到我,问我买不买,我当时看到他拿的是一辆车牌号为吉E741**福莱尔出租车报废单和这辆出租车相关的营运手续,还有一份这辆车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上买方签字是孙正平,卖方签字是常某某,我一看这个车的营运手续上户主不是孙正平而是常某某,因为这个福莱尔出租车已经报废了,这个手续要是想转到一个新车上的话,运管所要求必须原车主签字,我就跟孙正平说如果我买这个手续,必须让常某某本人在一些相关的手续上签字。孙正平同意了,说他找常某某签字。我就拿着孙正平的这份手续去了一趟运管所,看看这个手续到底能不能用,是真是假,后我又找孙正平让他联系常某某在一些相关手续上签字。孙正平联系到常某某后,我们三人一起到了政务大厅,常某某在政务大厅出示的手续上签上了名。签完字以后,常某某自己走了,孙正平把我送回办公室,到了办公室我给了孙正平5000块钱定金,他给我打了一个收条。2013年6月3日,因为运管所还有一些手续需要原车主签字,我又给孙正平打电话让他联系常某某再到政务大厅签一些相关手续,上午10点左右,我跟常某某来到政务大厅,孙正平没去,到了以后,运管所的工作人员拿出来一些相关手续,常某某在这些手续上逐个签的名,签完名以后到中午了,我想请常某某吃点饭,正好我还想让常某某跟我签一个车辆买卖协议,因为毕竟这个车的行驶证和出租车营运证上还是常某某的名字,之前孙正平跟常某某有一个9万元钱的买卖协议,孙正平在卖给我这个车的营运手续的时候我俩也有一个6万5千块钱的买卖协议,我再找常某某签一份买卖协议就是为了稳妥起见。常某某说饭就不吃了,就跟我来到了办公室,我拿协议给他签,他问我签什么协议,我说买卖协议,他说他没卖营运手续,我说你没卖手续跟人签什么协议,他说是为了办事才签的,我说我更换新车需要你签字,你都签字了,你不知道怎么回事吗?他让我等一会,然后他就给他姐夫打电话,他姐夫过来了,他姐夫问我这个车是怎么回事,我说我从孙正平手里买的这个车营运手续,常某某在更换新车的相关手续上签的字,现在这个手续就是我的了。他俩一听我这么说就走了,去找孙正平了。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我与常某某是夫妻关系。我们家和孙正平没有经济往来,孙正平偷着把我们出租车的手续给卖了。5、证人常某甲证言证实,常某某是我儿子,是开出租车的。常某某的出租车到报废期了,找他姐夫孙某甲帮忙办手续,然后买个新车,把手续落上继续开出租车,还跟我这拿了两次钱办事用,一次7千块钱,一次3千块钱。孙某甲找他二哥孙正平帮办这个手续,孙正平却将常某某的运营手续给卖了。6、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孙正平是我丈夫。有一天下午,孙某甲来到我打工的刷车场找我,对我说:“我二哥惹祸了。”我问惹什么祸?他说:“我找二哥给常某某办事,他把常某某的车给卖了。”当天晚上,孙某甲又来我家找孙正平,孙正平没在家。孙某甲让我找孙正平,去把车给要回来。孙某甲走后,我准备睡觉,看见被子底下有二万元钱。事后,孙某甲、常某某又到我家找过孙正平好几次,孙某甲也总给我打电话找我丈夫。过了几天,我丈夫回来了,我就问他为什么把常某某的车手续给卖了,我丈夫说不用我管,他自己解决。我说把人家车给卖了,钱哪去了。我丈夫说钱没有了,就剩这些了,并从兜里掏出一万元钱。这样在我手里一共有三万元钱。7、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我和孙正平是朋友。2012年3月末,我开饭店的时候向孙正平借了2万元钱,2013年5、6月份我把钱还给孙正平了。8、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我和孙正平是朋友,两年前我向孙正平借了两万元钱,平时还了一些,今年五月份,孙正平有事用钱向我要,我就把剩下的一万五千元钱都给他了。9、证人段某某证言证实,我和孙正平是朋友,孙正平开一个蓝色QQ车,车牌号吉EG08**,但没有出租车营运手续。今年五月份一天下午,孙正平对我和一起跑出租车的刘某甲说买了一个出租车手续,并从车里把手续拿出来给我俩看,我看有营运证,还有一个买卖协议,他说花7万元钱买的。10、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我有一辆出租车的营运手续,户主是常某某的名字。营运手续我是跟孙某某手里买来的,连车带手续一共16.2万元,我开的车车牌号吉EG45**,孙某某没有告诉我是怎么获得的户主为常某某的营运手续。1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证明公安机关从王某甲处扣押业户名称为常某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一份。12、书证车辆买卖协议,证明2013年5月24日,常某某将吉E741**出租车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孙正平。13、书证买卖车协议及收条,证明2013年5月31日,孙正平将吉E741**福莱尔出租车及营运手续以6.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孙某某。14、书证买卖车协议,证明2013年8月29日,孙某某将吉EG45**夏利N5营运出租车以16.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甲。15、书证集安市运输管理所证明,证明常某某的吉E741**营运出租车辆于2013年4月28日经营期满八年,常某某于2013年4月28日向集安市运输管理所提出更新营运车辆的申请,2013年6月3日购夏利车一辆用于更新车辆,再次取得出租车运营许可权八年。16、书证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申请表、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交通行政许可送达回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综合证明常某某申请办理出租车营运手续的相关材料。17、证人孙某甲2014年3月5日在公安机关的证言及在检察机关的证言、电话录音,证明孙某甲给孙正平打电话的通话内容,并进行了录音。18、书证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孙正平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2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孙正平及其辩护人对被害人常某某陈述、证人孙某甲2013年6月13日、3月5日在公安机关的证言及在检察机关的证言、电话录音提出异议,认为孙正平与常某某是正常的买卖关系,且常某某知道孙正平将出租车营运手续卖给了孙某某,孙正平否认说过录音中的话;被告人孙正平及其辩护人对其他证据未提出异议。经查:证人孙某甲2014年3月5日在公安机关的证言、在检察机关的证言、电话录音证实其与孙正平之间的通话内容,被告人孙正平对通话的内容予以否认,该电话录音是孙某甲私自录取的,证据来源不合法,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被害人常某某陈述、证人孙某甲2013年6月13日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实孙正平在为常某某办理出租车营运手续过程中,签订虚假车辆买卖协议,将出租车营运手续转卖给他人,二人证实的内容相吻合,且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综合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正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为他人办理出租车营运手续过程中,骗取他人信任,取得出租车营运手续后转卖给他人,骗取人民币65,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正平及其辩护人认为孙正平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观点,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孙正平具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其违法所得65,000.00元,依法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正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0元(刑期: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违法所得65,000.00元,依法追缴。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聂振鹏代理审判员  张海玲人民陪审员  刘洪琴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光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