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耿民初字第05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李玉平与刘宗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平,刘学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耿民初字第0518号原告李玉平,女,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铁铸,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学银,男,195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陆启同,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平诉被告刘学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胜维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高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