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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耿民初字第05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李玉平与刘宗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平,刘学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耿民初字第0518号原告李玉平,女,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铁铸,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学银,男,195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陆启同,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平诉被告刘学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胜维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高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