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象法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唐世昌与桂林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桂林市环城南二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世昌,桂林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桂林市环城南二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法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唐世昌,男现住桂林市永福县桃城乡坪岭村马路屯吴世英,女现住住址同上唐峻,男现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桂林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桂林市环城南二路本院在执行唐世昌、吴世英、唐峻申请执行桂林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先勇审判员 李隆清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