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中刑执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王忠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忠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商中刑执字第00366号罪犯王忠朝,男,1954年6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汉族,文盲,住山阳县,农民。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山阳县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山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忠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6日),附带赔偿96420元(已付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15日被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于2014年6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意见书提出,罪犯王忠朝自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积极,“三课”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忠朝在服刑改造中,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积极投入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动中服从分配,能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化技术和法律知识教育学习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考核中,获得积极14个。本院认为,罪犯王忠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忠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高奇审判员 姜淑成审判员 卢洛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