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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窦桂英与延边首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桂英,延边首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初字第484号原告:窦桂英,女,住和龙市。委托代理人:刁永斌,和龙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延边首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和龙市人民大街136-5号。法定代表人:秦守明,该公司经理。被告:和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址:和龙市人民大街101号法定代表人:金男龙,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桂英诉与被告延边首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窦桂英负担。审判员 赵 颖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