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油民调确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吴昌勤、江油市龙凤镇人民政府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昌勤,江油市龙凤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调确字第8号申请人吴昌勤,男,生于1950年8月5日,汉族,住江油市龙凤镇。申请人江油市龙凤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钟伟,镇长。委托代理人姜华兴,副镇长。案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经审查:上世纪七十年代,吴昌勤在江油县新民公社(现更名为江油市龙凤镇人民政府)装卸队务工,当时装卸队由新民公社管理,人员由各村选派,劳动期间,人员只在装卸队按实际出勤领取补助,年终装卸队以员工所在的村民小组的劳动报酬所应分配的价格折算成现金拨付给员工所在的村民小组,参与村民小组统一分配。1976年6月,吴昌勤在四川农药厂修建工地抬预制板上车时,不慎从跳板上滑下摔伤,虽经治疗仍落下残疾,鉴于家庭困难,自其2009年住院手术治疗时,政府给予了经济救助,���时将其纳入低保对象,2011年为了确保吴昌勤老有所养,解决其后顾之忧,根据有关政策,由吴昌勤自己出资购买了养老保险,同年已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但由于吴昌勤的工伤待遇问题历时久远,所需资料无法收集,吴昌勤与龙凤镇政府在江油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商解决吴昌勤工伤事宜。申请人吴昌勤和江油市龙凤镇人民政府就吴昌勤工伤一事,经江油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于2014年7月17日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江油市龙凤镇人民政府一次性补助吴昌勤个人购买养老保险所缴的费用58000元作为对吴昌勤的工伤待遇赔付;二、江油市龙凤镇人民政府在本协议达成后十日内支付该款项到吴昌勤账户;三、吴昌勤不得再就该工伤的任何问题要求江油市龙凤镇人民政府或者任何相关部门支付费用;四、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为本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2014年7月17日,申请人吴昌勤和江油市龙凤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吴昌勤和江油市龙凤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17日在江油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确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吴昌勤和江油市龙凤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17日在江油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曹 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梅楚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