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一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2273号原告孙某,农村居民。被告徐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程中,原告孙某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寿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