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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一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2273号原告孙某,农村居民。被告徐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程中,原告孙某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寿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