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26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庐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夏永兵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庐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夏永兵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2677号原告:庐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庐城镇塔山路266号。法定代表人:施家宽,董事长。被告:夏永兵,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庐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夏永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与夏永兵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14年7月18日,原告庐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告庐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庐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 其 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远(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