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莫德玖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莫德玖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039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林波,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希琼,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德玖,男汉族,1989年12月8日出生,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审判员 廖劲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