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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执字第09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陈久洋与徐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久洋,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0929号申请执行人:陈久洋。被执行人:徐东。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2013)港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久洋与被执行人徐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来本院依法提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同意撤回申请本案以执行完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陈久洋的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