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园民初字第03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靖园民初字第0383号原告何某,女。被告朱某,男。原告何某与被告朱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1996年7月3日生一子,名朱某某。因双方仓促成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遇事不与我协商,稍不如意就打原告,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并分床生活。原告曾于2013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未获准许。但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被告仍动手打原告。原、被告于2014年春节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1996年7月3日生一子,名朱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近期常发生争执,原告曾于2013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未获准许。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之诉。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了一子,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夫妻关系不睦,主要因双方缺乏沟通、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所致。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虽有接触,但未完全改善夫妻关系,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应加强与原告间的沟通以挽回夫妻感情,否则将使二人间的夫妻关系走向破裂。原告应珍惜子女和家庭,再给双方一个机会,综上,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何某与被告朱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行海陵支行;账号:20×××88)。审判员 戴佺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珂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