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刑执字第024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孟某某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刑执字第02464号罪犯孟凡涛,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籍吉林省长春市人,现于辽宁省凌源第五监狱服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4日作出了(2001)辽刑二终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凡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0月31日经辽宁高法裁定减为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7年12月15日经朝阳中法裁定减刑二年。2010年7月16日经朝阳中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止。执行机关凌源第五监狱于2014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获记功六次,表扬一次。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曾被监狱记功六次,表扬一次。有执行机关报送的书证材料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凡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文彦审 判 员 :王占义代理审判员 :李春兆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 李 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