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159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程×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x,徐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15916号原告程x,女。委托代理人曹欢欢,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x,男。原告程x与被告徐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宇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x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欢欢与被告徐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x诉称,我与徐x于xxxx年xx月x日登记结婚,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徐xx。因双方性格不和,婚姻期间经常发生争吵,尤其是在2003年及2005年,双方均调至北京后,争吵更加严重,徐x多次提出离婚。自2012年7月起,双方一直分居。由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双方离婚。2、双方之女徐xx由我抚养,徐x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徐xx十八周岁止;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徐x辩称,我们夫妻十几年,双方都有感情了,虽然我们脾气性格不和,有过争吵,但我们并没有什么主要矛盾,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且,我们也没有分居的事实,希望双方今后能多进行沟通,互谅互让,从大局出发,为了这个家,继续在一起生活,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程x与徐x相识后,于xxxx年x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徐xx。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5月,程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要求与徐x离婚。审理中,徐x以双方仍有感情为由,不同意离婚并希望与程x和好。程x当庭坚持要求与徐x离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程x与徐x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婚后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现双方在生活中虽然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今后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因程x要求离婚的理由并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程x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程x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宇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明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