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米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米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马某某。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赵建飞,陕西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耀斌审 判 员  辛向红人民陪审员  常鹏举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帅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