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米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米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马某某。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赵建飞,陕西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耀斌审 判 员 辛向红人民陪审员 常鹏举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帅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