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执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贾秀英与王守元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秀英,王守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普执字第2772号申请执行人贾秀英,女,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被执行人王守元,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75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守元发出履行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车牌号为皖K8XX**小客车的商业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797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国红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缪茵渊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